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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降格处理、依法重新认定违法行为并追究共同违法人法律责任的督促书》
信箱类型 局长信箱
提交时间 2026-04-28 10:26:56
受理状态 已受理
答复单位 杭锦后旗公安局指挥中心
信箱内容

《关于纠正降格处理、依法重新认定违法行为并追究共同违法人法律责任的督促书》 被申请人:杭锦后旗公安局 负责人:任凌渊,电话:0478 663 1909 申请人: 杨宇慧,电话:18347872436 一、督促事由 申请人于2026年2月28日向你局东城区派出所现场报案,并通过局长信箱提交刑事控告书,反映李金双、李金双之子、其子女友三人共同实施唆使宠物犬在申请人家门口排泄拒不清理、撬锁入室、偷盗毁坏监控、长期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你局于2026年3月4日、3月13日通过局长信箱两次作出书面回复,确认已收悉诉求并启动核查程序,但你局在对该起共同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存在以下降格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漏罚共同违法人的严重问题:1. 定性错误:将本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其他无故侵扰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的违法行为,错误降格为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2. 漏罚主犯:仅对从犯(其子女友)处以警告处罚,对主犯和教唆犯李金双及其儿子未作任何处罚;3. 拆分案件:未将申请人自2022年以来持续遭受的长期踢踹入户门、撬锁入室、偷盗毁坏监控、勾结陌生男人多次上门寻衅滋事等系列违法行为合并评价,导致处罚畸轻。你局的上述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违法嫌疑人李金双等人有恃无恐、持续作案,致使申请人全家大过年都无法归家。二、违法事实与降格处理的具体表现(一)案件基本事实2026年2月春节期间,李金双及李金双之子,通过微信视频通话远程指使李金双儿子的女友,唆使宠物犬在申请人家门口排泄后拒不清理,导致排泄物渗入墙里。三人分工配合:李金双母子在视频中全程观看、指使、教唆;其子女友在申请人门口实施排泄行为;排泄后,其子女友还向李金双汇报“狗尿渗入墙体”。且在此次排泄行为之前,已经多次唆使狗排泄拒不清理,李金双儿子和其女友甚至还打开手机电筒观看狗尿渗入墙体的全过程。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完整监控视频为证,且你局在2026年3月4日和3月13日局长信箱矛盾回复,前面处罚李金双,后面又改为处罚其儿子女友,这种矛盾回复本身就是你们违法违规处理案件的直接证据。 (二)你局降格处理的具体表现 正确的法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寻衅滋事)三人共同违法,应当分别处罚,教唆犯应从重处罚,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你局实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仅处罚从犯(其子女友),漏罚主犯李金双母子; 违法性质:降格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漏罚共同违法人, 仅警告结案 ,量罚畸轻。三、法律依据(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vs 第八十九条:本案必须适用第三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两者的核心区别:· 第八十九条针对的是因饲养动物本身管理不善产生的干扰(如狗叫扰民、宠物随地大小便),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主观恶意; · 第三十条“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针对的是以滋事为目的,通过动物作为工具实施侵扰,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主观恶意。 本案适用第三十条的法定理由:1. 行为动机是滋事:违法犯罪嫌疑人李金双自2022年以来长期寻衅滋事,哪怕申请人家长期无人房屋空置其都要闹事,李金双已因撬锁入室、多次踹门等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其唆使狗排泻的目的是骚扰、报复申请人,而非简单的“饲养动物管理不善”;2. 三人分工配合:李金双母子远程指使、教唆,其子女友实施,属于典型的“结伙”共同违法,符合第三十条第(一)项“结伙斗殴”的类似特征;3. 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从2022年至2026年,对方持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2026年2月春节期间的多次唆使狗排泄行为(腊月二十几持续到大年初三)是该系列行为的延续,社会危害性大。(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共同违法必须分别处罚,对报案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教唆犯应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李金双及其儿子在视频中远程指使、全程观看,是教唆犯和组织者,房屋长期空置无人李金双还是无故多次在门上寻衅滋事,对申请人实施打击报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属于“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更应从重。你局仅对其子女友警告处罚,对李金双母子未作任何处罚,严重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本案中,李金双自2022年3月开始勾结陌生男子深夜上门寻衅滋事、后无人制止又多次踢踹申请人入户门撬锁入室偷盗毁坏监控,2023年开始又多次无故滋扰申请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寻衅滋事”,其偷盗我本人安于自家门口的监控占为己有,已构成盗窃罪;深夜不报警私自撬锁入室,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任意损毁、占用申请人的财物,多次勾结陌生男子上门辱骂恐吓闹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你局此前仅对其多次踹门、撬锁入室作出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对其多次滋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已经属于以罚代刑;本次唆使狗排泄行为,是系列寻衅滋事的一部分,应当综合评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局仍以行政警告结案,再次违反该条规定。 四、申请人现有证据1. 局长信箱回复(2026年3月4日、3月13日) :证明你局知晓案件并已审核作出处理结论;2. 全程监控视频:证明三人分工配合、远程指使、唆使狗排泄的全过程;3. 派出所现场接报案录像:证明民警称“做不了主,要向上边请示再回复”,你局对案件知晓并有实质决定权;4.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催告书:证明申请人已要求你局纠正错误并履职;5. 2022年以来的报案记录、督察投诉记录、民事判决书:证明李金双系惯犯,申请人长达三四年报案你局未依法出具任何书面文书的违法行为,你局此前已处理但漏罚违法行为,未进行主犯认定等情况。 五、具体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督促你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立即纠正降格处理,重新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将该起唆使狗排泄的案件,依法重新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并按“情节较重”的量罚档次(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予以处罚。二:依法认定共同违法,对三人分别处罚·,认定李金双、李金双之子、其子女友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 根据各自在共同违法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对李金双及其儿子按教唆犯从重处罚,对其子女友按实施者依法处罚。三:合并评价前科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将李金双2022年以来的撬锁入室、偷盗毁坏监控、多次勾结陌生男人上门寻衅滋事等前科行为,与本起多次唆使狗排泄拒不清理行为合并评价;· 认定李金双属于“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且“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依法从重处罚。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李金双2022年撬锁入室、偷盗毁坏监控、勾结陌生男子多次上门寻衅滋事行为,依法移送刑事立案侦查;· 如本次唆使狗排泄行为情节严重,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你局应自收到本督促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答复对上述请求的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如不予采纳,应书面说明理由。六、逾期不处理的后果提醒: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你局作为公安机关,负有对下属派出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纠正的法定职责。如你局收到本督促书后,逾期不纠正错误、不依法处理,申请人将:1. 依据《行政复议法》,就你局不作为行为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 依据《监察法》,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相关责任人员渎职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降格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3. 依据《刑事诉讼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追究李金双等人的刑事责任。 要求你局审慎对待,依法履职,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合法权益。 致 杭锦后旗公安局 申请人: 杨宇慧 日期:2026年4 月27日

回复时间 2026-05-14 10:34:27
回复内容

杨宇慧同志: 你好,你通过局长信箱向杭锦后旗公安局提交的《关于纠正降格处理、依法重新认定违法行为并追究共同违法人法律责任督促书》已收悉。 你在《关于纠正降格处理、依法重新认定违法行为并追究共同违法人法律责任督促书》中所提及的李金双等人共同唆使宠物犬在你家门口排泄不清理、撬锁入室、偷盗毁坏监控、长期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杭锦后旗公安局在接到你每一起报案后,均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完成接报案登记工作,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及时出具受案回执,对案件调查、取证、处理工作,均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依法依规开展。每起案件均依法依规对李金双等违法行为人分别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也都依法向你告知。 因各起违法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行为情节相互独立、侵害后果各不相同、法律适用要件不一致,按照一案一受理、一案一调查、一案一结论的办案规范办理,属于合法规范办案,并非违法拆分案件;因李金双等违法行为人属于行政违法,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已依法依规对李金双等违法行为人分别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也都依法向你告知。执法全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核查违法线索,不存在选择性执法、故意漏罚问题;涉案人员主次责任、主从犯认定均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收集的合法证据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性量罚,不存在拒不认定主犯身份、降格处理案件情况;受理的案件事实如实核查、如实认定,不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歪曲事实、规避执法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 就你反映的上述情况,你已于2026年4月23日向杭锦后旗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杭锦后旗司法局已依法予以受理。杭锦后旗公安局已按规定向杭锦后旗司法局提交答复及证据材料,配合复议机关依法审理。目前,该案仍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复议结果尚未作出。复议期间,请耐心等待,待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如你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