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催告书 | |
|---|---|
| 信箱类型 | 局长信箱 |
| 提交时间 | 2026-04-20 11:03:56 |
| 受理状态 | 已受理 |
| 答复单位 | 杭锦后旗公安局指挥中心 |
| 信箱内容 |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催告书 申请人:杨宇慧,联系电话:18347872436 被申请人:杭锦后旗公局 负责人:任凌渊 电话:0478 663 1909 一、催告事由 申请人于2026年2月份再次通过局长信箱,现场报案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李金双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立案侦查申请。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4日作出书面回复,确认已收悉诉求并启动核查程序,但截至本催告书提交之日,未向申请人出具任何正式书面文书(包括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等一系列文书),拖延出具相关文书已经长达三年之久,也未就案件进展向申请人反馈任何实质性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作为刑事立案的法定主管机关,负有对申请人的刑事报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明确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现迟迟未作出处理,且在2022年12月申请人现场刑事报案后(后续2023年也多次通过快递邮寄过刑事报案申请书),被申请人就长期瞒着申请人漏罚、降格处罚涉案人员已构成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的报案事由自2022年3月2日现场报案持续至今,已长达四年,涉案人员多次勾结陌生男子深夜恐吓、辱骂、踹门、撬锁入室、偷盗毁坏门口监控、恶意唆使宠物狗多次在申请人门口排泄后拒不清理、多次遮挡猫眼监控(也报过案,在对方多次深夜俩三点遮挡猫眼监控后,将猫眼监控取下安装成了顶装监控)、纠集多名陌生男子深夜滋扰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且经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由于被申请人包庇放纵未进行全面处理李金双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有恃无恐,持续实施,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居住安宁权与生命财产安全。 二、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有权催告其限期履行,并就其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催告请求 现申请人正式催告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李金双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立案申请,履行以下法定职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1. 明确告知申请人案件的审查结果,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需就遗漏犯罪事实(勾结陌生男子上门寻衅滋事李金双是主犯,是其将陌生男子领到申请人家门口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李金双偷盗毁坏了申请人家门口的监控没有被处罚、多次报案寻衅滋事没有进行处罚)、降格处理(李金双长期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仅被轻微处罚,还瞒着申请人不出具书面文书)案件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对李金双的主犯责任进行全面认定;要求你局对2026年大年下唆使狗排泄案件中特定时段李金双儿子女友视频通话里的李金双儿子和李金双的声音进行声纹鉴定固定涉案人员,同步调取李金双儿子女友唆使狗排泄同时视频通话记录固定关键证据; 2. 同时提供案件卷宗的查阅途径。对杭锦后旗公安局党委委员戴先锋长期违法指使民辅警违法干预插手拖压本人案件的情况也一并调查处理,进行书面说明回复。(包含多次非法搜查本人住宅,本人手机,半夜打着手机手电筒无故拉完本人电闸就向楼下跑去、私自毁灭本人提交的视频证据等都进行说明,以上有监控视频,现场录音为证,抗白无济于事) 四、法律后果告知 若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未作出明确答复,或仍对李金双的上述犯罪事实置之不理、降格处理,申请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上级公安机关(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或杭锦后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追究相关责任;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检察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督促依法立案侦查; 申请人:杨宇慧 日期:2026年4月20日 |
| 回复时间 | 2026-05-14 10:37:01 |
| 回复内容 |
杨宇慧同志: 你好,你通过局长信箱向杭锦后旗公安局提交的《限定履行法定职责催告书》已收悉。 你在《限定履行法定职责催告书》中所提及的李金双等人侵害你合法权益的相关违法案件,杭锦后旗公安局在接到你每一起报案后,均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完成接报案登记工作,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及时出具受案回执,对案件调查、取证、处理工作,均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依法依规开展。 因各起违法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行为情节相互独立、侵害后果各不相同、法律适用要件不一致,按照一案一受理、一案一调查、一案一结论的办案规范办理,属于合法规范办案,并非违法拆分案件;因李金双等违法行为人属于行政违法,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已依法依规对李金双等违法行为人分别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也都依法向你告知。执法全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核查违法线索,不存在选择性执法、故意漏罚问题;涉案人员主次责任、主从犯认定均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收集的合法证据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性量罚,不存在拒不认定主犯身份、降格处理案件情况;受理的案件事实如实核查、如实认定,不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歪曲事实、规避执法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 就你反映的上述情况,你已于2026年3月16日向杭锦后旗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杭锦后旗司法局已依法予以受理。杭锦后旗公安局已按规定向杭锦后旗司法局提交答复及证据材料,配合复议机关依法审理。目前,该案仍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复议结果尚未作出。复议期间,请耐心等待,待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如你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