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乌拉特中旗看守所违法决定不予重新鉴定、严重危及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紧急举报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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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箱类型 | 局长信箱 |
| 提交时间 | 2026-01-21 15:57:07 |
| 受理状态 | 已受理 |
| 答复单位 |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指挥中心 |
| 信箱内容 |
举报人:刘永超,系在押人员刘玉林之子 举报事项: 被举报单位在收到我方关于对身患“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刘玉林重新进行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的合法申请后,违法召开内部会议,以非专业的“病情观察记录”替代法定的医学鉴定程序,公然作出“不予办理”的错误决定。该决定程序违法、依据荒谬,直接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公正医学评估的法定权利,将其置于持续且紧迫的生命危险之中,已构成严重的滥用职权与行政违法。 事实与理由: 我73岁的父亲刘玉林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其患有主动脉弓动脉瘤、胸腹主动脉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等多种随时危及生命的疾病,并于2024年9月30日发生心脏猝死经120抢救。2025年1月14日,我方依法向看守所提交了《重新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暨请求加急办理的申请书》,指出原鉴定仅凭三项基础检查、遗漏核心诊断,结论明显错误,依法应予重新鉴定。 然而,看守所近日回复称:经“联合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及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派驻医生召开会议研究,根据当事人的相关病历以及原暂予监外执行鉴定书,结合当事人入所以来的病情观察记录,决定不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鉴定。”我方认为,该决定在事实、法律与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 一、程序严重违法:以“内部会议”取代“法定委托鉴定”,越权行政。 1.职责错位: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认定,唯一合法途径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学诊断。看守所及其联合的内部会议,不具备医学司法鉴定的法定资格与专业能力,其作出的“不予办理”决定,是超越法定职权的无效行为。 2.“研究”违法:本案当事人病情符合“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法定情形,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执行机关应立即启动程序,受委托医院应在三日内完成诊断。看守所耗时“研究”并作出否定决定,直接违反了此项加急办理的强制性规定。 二、决定依据荒谬:以“病情观察记录”否定客观危重病史,罔顾科学。 1.观察记录无法评估致命风险:当事人所患主动脉瘤的风险在于瘤体随时可能破裂导致猝死,所患严重冠心病及高血压的风险在于再次发生心源性猝死。这些风险无法通过日常的、表面的“病情观察”进行预测或排除。看守所以此作为决定依据,暴露出对基本医学常识的漠视,是对在押人员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 2.回避核心矛盾:该决定完全回避了我方申请的核心理由:原鉴定存在重大遗漏(连“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都未记载),检查极不全面(仅三项),结论失真。在不纠正此前错误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该错误结论作出新决定,属于“用错误证明错误”,在逻辑和法律上均不能成立。 三、法律适用错误:混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拒不履职。 看守所认为“根据相关病历及原鉴定书”即可决定,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其职责是在收到对原鉴定的合理质疑(附有完整病历作为证据)后,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的“实质审查”程序,而非对书面材料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后一驳了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后果与责任:将本可避免的生命风险强加于在押人员。 看守所此举,意味着一名73岁、有心脏猝死抢救史、身患主动脉瘤的高危病人,其病情将无法得到专业、全面的重新评估。若因其违法决定,导致当事人未获及时诊断与救治而发生病情恶化、残疾甚至死亡等不可挽回的后果,乌拉特中旗看守所及其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们在此严正警示这一风险。 举报请求: 鉴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的上述决定已严重违法,且将导致紧迫的生命危险,现紧急向上级机关举报,请求: 1.立即立案,严肃查处被举报单位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2.断然撤销该“决定不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的违法决定。 3.责令乌拉特中旗看守所立即纠正,在收到本举报信后24小时内,依法履行委托省级指定医院对刘玉林进行重新、全面医学鉴定的法定义务,并适用“三日内完成诊断”的加急程序。 4.将查处结果与督办情况书面正式答复举报人。 生命权高于一切,法律的底线不容践踏。我们恳请上级机关以雷霆之势,制止这一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 回复时间 | 2026-01-29 15:05:16 |
| 回复内容 |
2026年1月14日,在押人员刘玉林儿子刘永超向乌拉特中旗看守所提出重新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暨请求加急办理申请书,理由为原《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不全、结论失真,已依法失效。乌拉特中旗看守所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于2026年1月15日会同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李建国,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驻所医务室医生孟克巴雅尔召开所务会,共同研究刘玉林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事项,经集体审阅相关病例、原保外就医病情鉴定书,并结合在押人员刘玉林入所以来的病情观察记录的情况,一致认为原审法院已依法鉴定刘玉林的疾病未达到保外就医标准,本次的申请无新病情加重、新诊断证明,且刘玉林在押期间生活可自理,无危及生命情形,在押人员刘玉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标准,决定不予办理监外执行申请,同时将其列为所内重点人员,实时监测,并佩戴健康手环。2026年1月20日,乌拉特中旗已看守所向刘永超进行了回复;2026年1月28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民警再次联系刘永超并对其进行答复。经核查刘永超反映问题不属实,无责任追究、无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