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办理治安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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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类型 | 局长信箱 |
提交时间 | 2025-06-08 09:40:07 |
受理状态 | 已受理 |
受理单位 | 督审信支队 |
信箱内容 |
关于对临河分局涉事民警违规办理治安案件的举报信 举报人:许加孟 身份证号:152801199206010315 联系方式:13947820575 被举报单位: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反恐怖和巡特警大队 举报事项: 依法查处办案民警在许加孟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案(案号:巴公临分(巡)行罚决字〔2024〕1462号)中存在的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在关键证据缺失(无监控、无执法记录仪)情况下违规立案 仅凭利害关系人证言及关联医院诊断证明即作出行政处罚 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证据采信规则 事实与理由: 一、证据链严重缺失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为"询问笔录、诊断证明",但: 涉事医院急诊区作为公共场所竟无监控佐证(见讯问笔录) 接警民警未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仪(立案告知书未载明视听证据) 出警执法记录仪内容未随案移送(依据《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12条应保存备查) 伤情照片(赵丽、祁卓毅)无第三方医疗机构验证,且拍摄于办案区非现场 二、程序违法嫌疑 诊断证明出具方北京中医医院内蒙古医院系报案人(见报案材料),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办案单位: (仅采信医院门诊证明) 证据效力缺陷 未完成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25条,未进行伤情司法鉴定的诊断证明仅能作为参考依据 若最终处罚决定仍主要依据医院诊断证明,可能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6条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定 关键证据链断裂 告知书内容证实: 办案单位已意识到伤情鉴定必要性(否则不会出具告知书) 但后续卷宗若未附司法鉴定文书,则证明其用诊断证明替代司法鉴定的行为涉嫌程序违法 未对证人证言进行实质性核查(所有证人均为涉事医院员工) 言辞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四名医护人员陈述高度雷同(建议对比笔录时间、记录人笔迹) 未对在场其他患者、保安等独立证人取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全面取证要求) 三、实体认定瑕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需达到"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但: 报案材料仅显示"辱骂医护人员",无医疗中断的客观证据 行政处罚审批表将"揪扯致伤"与"扰乱秩序"混同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依据与请求: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请求纪委监委: 调取本案全部卷宗(含接警记录、证据清单、送达回执) 核查办案民警韩长明、刘巨良是否存在违规立案情形 对诊断证明出具流程进行医疗合规性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请求: 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追究相关人员违规办案责任 依法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 此致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纪委监委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举报人(签名):许加孟 2025年 6 月 6日 |
回复时间 | 2025-06-18 17:31:52 |
回复内容 |
该事项临河分局已经核查过并进行过答复,其所反映问题不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