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不依法办案、未查明案件事实,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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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类型 | 局长信箱 |
提交时间 | 2023-09-17 11:17:58 |
受理状态 | 已受理 |
受理单位 | 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指挥中心 |
信箱内容 |
本人多次通过贵信箱投诉中旗公安在处理本人报案被诈骗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查明案件事实,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不作为、枉法包庇罪犯。 针对本人不服中旗公安未立案诈骗一案,中旗公安刘刚警官在9月14日通过手机号19104788149回访答复本人,当年受理报案后,曾向被举报人魏水仙调查,其称涉案玉坠是本人赠送她的,并非是本人报案所述被其扣押,因此公安仅采信了魏水仙所述玉坠是本人赠送的意见就认为没有诈骗犯罪事实,当时未对本人报案时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和短信证据中涉及的其所称的售卖和赎回行为是否是事实发生进行侦查,且并未调查其将玉坠卖给何人及之后又通过何种方式向何人赎回。该事实是查明魏水仙姐妹二人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证据,但警方未依法履职查明该事实,且魏水仙所称玉坠是本人赠送她的,按常识判断分析,如果是本人赠送她的玉坠,本人花原价将其赎回不符合常理,且在当时恋情关系破裂及本人当时正在中旗法院申请对其家人强制执行还款的情况下本人花原价赎回的意义何在。 综上,请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本案,责令中旗公安依法办案,查明本案事实。 |
回复时间 | 2023-09-22 17:51:58 |
回复内容 |
关于你反映“2017年3月15日在中旗公安局报案被敲诈或诈骗2万元,中旗公安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人作出(乌中公(刑)不立字【2017】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仅认定被控告人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未对本人控告的诈骗行为进行查证并作出答复。为此本人持续数年多次向中旗公安反映诉求,请求追究被控告人诈骗责任,至今无果”的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督察法制部门认真开展核查,现作如下答复: 你于2017年3月15日8时许到我局刑侦大队报案称:2012年3月28日在乌中旗海镇法院门口,被魏水仙以赎回玉坠为由敲诈19500元。经我局刑侦大队认真开展调查,认定魏水仙以赎回玉坠为由向你索要19500元行为不构成犯罪(包括敲诈勒索、诈骗),乌中旗公安局于2017年4月1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乌中公(刑)不立字【2017】1号),并已将不予立案情况电话告知你本人。该案经你多次向各级部门反映,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向我局调取本案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5月21日、2021年3月24日两次作出《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意见书》,同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于2017年4月1日对王恩培被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