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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对报案诈骗不立案不出具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
信箱类型 局长信箱
提交时间 2023-09-09 07:00:12
受理状态 已受理
受理单位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指挥中心
信箱内容

本人多次通过贵局长信箱反映中旗公安局对本人报案被诈骗一案不依法出具是否立案通知书,中旗公安在9月1日局长信箱回复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事实是仅作出了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未对是否诈骗作出书面通知书,其口头回复没有犯罪事实是包括敲诈勒索和诈骗,该答复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检察院曾对本人申请的立案监督也仅是对中旗公安做出的没有敲诈勒索犯罪的决定进行了监督,为此本人也多次向中旗检察院信访,检察院明确答复本人,中旗公安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没有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并未对是否构成诈骗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因此检察院仅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进行监督审查,不对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进行监督审查。另答复告知具体问题打电话向瑶警官了解,但本人多次打手机均不接听无法联系。 综上事实,请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对中旗公安局不对本人报案诈骗依法出具书面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察,责令中旗公安对本人报案诈骗作出书面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23-09-14 17:05:39
回复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基于案件本身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决定的,而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的“敲诈勒索”只是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的案件名称,与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存在哪种犯罪事实没有关系,不予立案意味着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在现实实践中,即使是明确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变更罪名的情形,在公安阶段如果立案侦查的罪名与实际查清的罪名不同,公安机关会变更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院阶段,如果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罪名不当,可以变更罪名后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认为罪名不当也可以依法予以纠正,而最后是什么罪名,都要由法院审理确定,因此可以说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是围绕犯罪事实办理的,而不仅仅是案件名称上的罪名来办案。因此你要求的针对此案是否存在诈骗再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诉求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