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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不依法办案
信箱类型 局长信箱
提交时间 2023-08-25 08:43:32
受理状态 已受理
受理单位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指挥中心
信箱内容

本人于日前通过贵信箱反映乌中旗公安刑侦大队未对本人报案被诈骗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该局在2023年8月24日通过局长信箱答复刑侦大队于2017年4月1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仅是认定被控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未对是否构成诈骗作出书面决定,导致本人在向乌中旗检查院申请立案监督时无法申请对是否构成诈骗进行检查监督,且乌中旗检察院也只对中旗公安作出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决定进行了检查监督并向本人作出答复。 综上,请上级机关督促乌中旗公安依法执法,对本人报案被诈骗问题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答复。

回复时间 2023-08-28 10:50:40
回复内容

2017年3月15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王恩培报警称:其在2012年3月28日,在乌中旗海镇法院门口,被魏水仙以赎回玉坠为由敲诈19500元。经调查:王恩培与魏水仙2008年左右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4月份在口岸同居,同居期间王恩培将翡翠玉坠(价值19000元)赠送给魏水仙。2010年9月份,二人分手,后魏水仙将翡翠玉坠出售给了蒙古国人。2011年,王恩培开始联系魏水仙索要赠送的翡翠玉坠,魏水仙通过他人联系到买家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赎回了玉坠,并于2012年3月28日,在乌拉特中旗法院门口将玉坠归还王恩培,同时向王恩培索要了19500元。综上所述,魏水仙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构成敲诈勒索,也不构成诈骗),我局刑侦大队于2017年4月1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电话告知王恩培。报案人多次向市级公安机关和本级检察机关反映情况。2021年3月18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向我局调取本案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我局至今未收到检察部门监督立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