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首页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详情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八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2020-08-20 访问量:865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巴公行复决字[2020]8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临河区公安局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临河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临公(治)行罚决字[202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乡XX村四组村委会未经本村村名同意,私占集体渠路及土地流转给第三方(未知公司名称)使用,在2020年3月17日该公司私自动工挖掘推毁我村渠路,村名得知后上前阻止,该公司未出示任何证明文件,包工头见状报警,警察来了之后,不问缘由就直接开始抓我村村民并进行殴打,因为当时警察把我村一位村名按倒在地,而这名村民患有心脏病,我上前对警察进行劝阻,一名男警察将我摔倒在地,我便起来站到一边。随后强行带走我村两名村民,我因不满警察随意抓人并且殴打村名与其他两位村民一起去曙光乡派出所讨要说法,去了之后没等我们开口,派出所便将我们三人一并拘留,并开出行政处罚书一份。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在具体行政行为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有失公正,与事实不符,在裁量处罚上更是有失公正,无罪处罚,我只是上前劝阻,并没有妨碍公务。

被申请人称:2020年3月17日16时许,临河区公安局曙光乡派出所民警在临河区XX村四社出警,准备带离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人高XX时,高某某、周XX、汪XX、屈XX、王XX等人不配合民警,揪扯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临河区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办案民警依法对违法人高某某传唤并进行询问取证,根据高某某本人陈述、证人陈述及视频资料,高某某等人实施了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文适当,办案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7日16时许,临河区公安局曙光乡派出所接到临河区曙光乡政府关于XX村二组、四组的村民阻拦XXXXXXX项目施工的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民警要求在铲车前阻拦施工的高XX离开,但高XX不予理会。在劝阻无效准备将高XX带离时,高某某、王XX、汪XX、蔺XX等人上前对民警进行揪扯,抓伤民警,阻拦民警带离高XX。2020年3月18日,临河区公安局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人询问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文字说明、自述材料、出警民警伤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临河区公安局对申请人高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临河区公安局对申请人高某某作出的临公(治)行罚决字[202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此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7日

 

 

 

 

 

一式三份,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存档

[打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