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霞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养犬的关注和关心.
2012年3月31日我市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导致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和持续开展,需要用立法来引导群众依法、规范、文明养犬,依法处置和解决由养犬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压减因养犬造成的社会问题。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营造美丽整洁、健康卫生的和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公安局紧紧围绕群众所需,所盼,围绕犬只管理开展了立法工作,提出的《<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常委会,经市委批准列入了2022年度立法计划。随后,市公安局联合市农牧、住建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了专项清理整治,为立法工作奠定基础。2022年1月10日,达日汉夫副市长主持召开市公安局党委会,正式成立立法起草专项工作小组,就《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出具体部署。随后,我局按程序开展了《条例(草案)》立法各项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前往呼和浩特市考察学习养犬管理工作经验,草拟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召集业务部门、法律专家、动物诊疗机构、物业机构代表、养犬爱心人士代表,先后进行了集体座谈讨论6次,几经修改后,2月份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公安局政务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4月初我局组织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进行了实地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查。经市司法局全面审查,共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2022年8月31日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市辖区、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有关管理活动。
(二)关于养犬管理工作职责。《条例》规定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关于对养犬人的要求。《条例》规定了我市城市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并对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符合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犬只收容。《条例》规定了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中心,并明确了犬只收容中心职责。
(五)养犬人的行为规范。《条例》第十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养犬人养犬、携犬外出以及外出禁入场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养犬不进行登记、免疫,饲养禁养犬,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遵守养犬人行为规范,携犬进入等的法律责任,为执法提供依据。
近期巴彦淖尔市养犬管理系统即将上线运行,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市局于3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举办智慧养犬系统上线运行培训会议,市局治安支队分管副支队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各旗县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同志;各地负责受理、审核的民警参加了培训。全市各级部门围绕《条例》已全面开展犬只管理相关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