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方玲代表:
您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中提出的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四轮、三轮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接到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四轮、三轮车管理的建议》后,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提案中的建议逐条进行研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在电动四轮、三轮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我单位法定管理职责,对您所提出提案的建议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文件中机动车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其中包括纯电动汽车:即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一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汽车是与机动车无异的,一切管理都和机动车一样。
目前,我市各类电动四轮、三轮车大部分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不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车辆。属于“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用途,只能在特定区域行驶,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机动车牌证。因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车辆的管理处于空白,导致全国对“老年代步车”都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管理,加之不良商家利用“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不用买保险”等虚假宣传手段,导致此类车辆数量日益增加,驾驶人也由最初的老年人发展为各类人群,行驶中随意调头、横穿,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这需要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联合各职能部门综合整治。
一、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生产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
二、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销售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四、对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不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目前,我市交管部门主要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代步车辆的管理。对符合规定的车辆要求上牌,持相应驾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对无法上牌的必须持相应驾驶证,购买保险后在过渡期内,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暂时允许通行;无相应驾驶证的,未参保的禁止其上道路行驶。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强化老年代步车管理工作的一些做法。目前全国多个城市已经出台了自己的《电动车管理条例》,我们也向政府上报了治理的建议和相关报告,计划制定适合我市的管理制度,从根源解决实际问题。待电动车国标出台后,依靠政府协同有关部门,不断探索新的管理办法,力争做好这项工作。非常感谢您对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注巴彦淖尔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